(2024)兵06刑更公示字第9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提请对温兆林等1名罪犯减刑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收,邮编为8313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拨电话0994-5830068进行反映,但需于拨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https://img.chinacourt.org/mup/uploadfile/2024/05/11/19/bb1c25b467b47aae44c7d0c2eba00510.xlsx